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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品酒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酒业(酿酒工业)协会,各葡萄酒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单位:
《品酒师》是2008年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国家职业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中编号为X2-02-28-03。通过《品酒师》的有关理论和品酒技能考试后,及格者可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现将资格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只开展《品酒师》二级和一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一、鉴定人员条件
符合《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1.6条和1.8.2条要求、现从事葡萄酒品酒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企业、销售、餐饮领域等从业人员或葡萄酒爱好者。
《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第1.6条 基本文化程度
——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第1.8.2条 申报条件
——二级品酒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品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品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取得三级酿造工职业资格证书后(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一级品酒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品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品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二、申报和鉴定程序
1、填报《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也可在中酒协网站www.cada.cc“在线服务”栏下载)。
2、报名人员须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将报名表的电子版发送到分会邮箱,并将纸质版及相关资料寄到分会(以当地邮戳为准)。《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张(其中2张贴于申报表右上角)。
3、确认申报资格后交纳考评费。考评费不包括考试时的食宿费。
4、通知申报者参加集中培训和考试的时间、地点等,领取准考证。等级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品评能力考核两部分,以品评能力考核为主。
5、将考评合格者的有关材料上报中国酒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和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鉴定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评费(含教材费、培训费、鉴定费、考务费等)
《品酒师》一级:3600元/人
《品酒师》二级:3300元/人
汇款账户:中国酒业协会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账 号:110060239012015420068
请申报者在邮寄资料后经申报资格确认再汇款(电话通知)。
四、考试时间
2015年11月下旬与“2015届国家级葡萄酒评酒委员”选拔同期进行,正式考试时间和地点等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6层
邮 编:100831
联 系 人:火兴三 15822175113
韵立伟 18511286506
电 话:010-57811300转9217,9216;
传 真:010-57811309
E-mail:huoxingsan@cada.cc
附件: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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