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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文件精神 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7

中酒协 [2011]3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

文件精神 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酿酒协会,有关酒类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印发)。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提高酒类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酒协以及有关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领会《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加强酒类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推动全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酒类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遵守政策法规,不生产不安全的产品,不经营不合格商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酒类生产过程的领导责任,明确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认真排查酒类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酒类生产相关国家标准。
   (一)白酒企业:要加强酒类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的农药残留物检测工作;禁止在酒类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使用塑料制品,加强对接触酒的塑料瓶盖的检测;禁止在酒类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合成的氮源、碳源等化合物;禁止在酒类产品中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阿巴斯甜等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用香精、香料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用香料,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禁使用任何企业生产的酒用混合香料、天然液、调香液等。
    (二)啤酒企业:禁止使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啤酒加工工艺以外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添加量合法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添加剂的,须在标识中标示;使用标准中表B2和表B3中香精、香料的,除须在标识中标示外,同时应制订该啤酒产品的企业标准,并在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三)葡萄酒企业:酿酒葡萄种植的病虫害防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农药使用的规定;葡萄原料收购时,要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严格执行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黄酒、果露酒企业:要积极推广原料基地化、倡导绿色、有机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加强对黄酒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五)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禁止使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加工助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禁止没有取得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用酒精产品。
        三、加强酒类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协会将继续完善促进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的日常工作机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在酿酒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推进“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活动;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进打假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制定《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进酿酒葡萄种植规范化;加强酒类安全科技研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开展酒类产品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彻底解决行业、企业可能存在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形势而努力。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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