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中国酒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酒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例,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 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 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方法:
(一) 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 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批评教育;
2、 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 行业内部通报;
4、 公开通报;
5、 取消会员资格;
6、 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中国酒业协会2010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