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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9

各葡萄酒生产企业:
为引导和规范酒庄酒的发展,树立中国葡萄酒酒庄酒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协会曾以中酒协[2014]31号《关于开展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申报工作的通知》,开展了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的申报工作。在证明商标实际审核过程中,发现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证明商标审核工作没有广泛开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证明商标申请和审核工作,协会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依据《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修订了《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并征求了中国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委员意见。
根据《管理规则》,现将继续开展证明商标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证明商标申报程序(见附件3)进行申报。先将申报文件的影印件(扫描件)发到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经初审通过后,再将纸质版文件邮寄到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已申请证明商标企业的解决办法
对于按照中酒协[2014]31号《关于开展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申报工作的通知》已经提交申请表的企业,根据新的申报程序,由于已报申请材料的时效以及需要补充申请材料,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逐一向企业反馈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材料信息。
三、费用
1. 企业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申请时,协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在进入现场审核程序时,由申请人承担审核专家因参与现场审核而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
3. 证明商标的使用费用,主要用于:印制标识,组织对证明商标申请企业及产品考核、评审、监督、质量检测,受理消费者对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投诉、证明商标案件查处及证明商标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实施,用于保障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该费用接受国家财税机关和证明商标管理委员会监督,专款专用。
证明商标的使用费用,由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联系方式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6层 邮编:100831
联系人:火兴三 手机:15822175113
电话总机:010-5781 1300/1302/1303/1314 分机:9216
传真:010-57811309 E-mail:huoxingsan@cada.cc

附件1: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2: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
实施细则
附件3: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申报程序
附件4: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申请表
附件5: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审查指南
附件6:葡萄酒酒庄酒生产规程

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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