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5年12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12月29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2016年1月4日,美方就相关补贴项目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依据其会员企业的决议和授权提起申请,申请人代表的干玉米酒糟总产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9月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美国政府的补贴,美国干玉米酒糟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2项。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初步估算了申请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库存大幅上升,市场份额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始终处于负值水平,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详细内容见商务部网站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13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