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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酒业协会 CHINA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A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和有关技术的酿酒生产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协调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情况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动酿酒行业生产、流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酿酒行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
二、接受政府委托起草酿酒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开展行业调查,咨询服务,搞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酒类产品的技术、经济、管理、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在行业内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七、协助政府促进酒类商品市场流通,保护合理竞争,打击违法行为。
八、参与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资源 节约粮食,降低能耗,大力开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十、协调、沟通本行业与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
十一、积极开展国际性的技术交流和往来,组织出国考察,接待国外来访,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等活动,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二、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协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组成:由经申请、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等饮料酒和酒精等酿酒专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单位和团体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令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〇年中国酒业协会(原“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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