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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发布时间:2017-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7 111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79号和第8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分别为42.2%-53.7%和11.2-12.0%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1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17112日起5年。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附件2:各公司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率列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附件4: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及反补贴税税率列表.doc

商务部网站: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1701/20170102499180.shtml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1701/20170102499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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