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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4-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葡萄酒酒庄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酒庄酒的标志。第5504363号为该证明商标的注册号。
第三条中国酒业协会是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注册人,享有标志的商标专有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国酒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中国酒业协会全面负责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产品的评审、本规则的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酒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酒庄均可向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第七条 申请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够百分之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园
2、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
3、葡萄定植后第三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1000公斤以下
4、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5、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   
6、拥有橡木桶的数量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类型及数量相对应
7、从事酿酒技术人员均需取得酿造技术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酿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合理,且能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
9、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第八条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
2、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
3、产品质量应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
4、经感官鉴评专家组品评鉴定,感官质量需符合GB15037《葡萄酒》国家标准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的优良品以上级别
 
第三章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向中国酒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下列文件资料(第4条可不盖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正标与背标各一份
5、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份(距申请日半年内有效)
6、与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相关的主要国内外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7、与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国酒业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初审
1、形式审查: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
2、实地考核: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将在3-6个月内组织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成员依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酒庄进行实地考核。
3、感官鉴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本规则第八条第4点的规定,不定期组织感官鉴评专家对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进行感官鉴评。
(二)公示
公示期:初审结束后,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定结果在中国酒业协会官网(www.cada.cc)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收到对公示酒庄及产品有异议时,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批
1、审核报批:对公示酒庄及产品无异议或对有异议酒庄及产品调查的结果显示仍符合本管理规则,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应将结果报中国酒业协会,由中国酒业协会进行审批。
2、评审结论: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对于通过中国酒业协会审批的酒庄,将通知酒庄办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手续;对于未通过审批的酒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四)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手续
由中国酒业协会与酒庄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
2、交纳规定的费用
3、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
4、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
(五)核定标识订购数量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每年按酒庄上报的上一年葡萄破碎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葡萄种植面积等数据核定标识订购数量,必要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酒庄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对。
(六)发布公告
凡已签订《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领取《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并办完全部手续的单位,由中国酒业协会在协会官网及合作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酒庄必须对自己申报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酒庄未通过审查,允许自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酒庄可自收到第二次评审结论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国酒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中国酒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协议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酒庄,其产品若不符合本管理规则而被中国酒业协会注销使用权,原则上须经过二年以上的整改期,待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第四章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权利
第十四条 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有权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进行宣传并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凡取得《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的酒庄,有权获得全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总体质量和销售等信息。
第十六条 凡取得《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的酒庄,可在申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图案。
 
第五章 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义务
第十七条 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产品,其商标和产品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保证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质量稳定,并维护其市场声誉。酒庄如变更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商标,应向中国酒业协会递交本规则第九条第4、5点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第十八条 凡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接受中国酒业协会组织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查;抽检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企业质保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
第十九条 凡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保证做到:
1、按有关的国家标准和《酒庄酒生产规范》的规定,组织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2、须建立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葡萄破碎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葡萄种植面积、质量等数据档案并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的上述数据报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
3、生产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数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4、根据已签订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的规定,按要求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5、积极配合中国酒业协会做好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宣传工作,扩大知名度。
第二十条 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应设专人负责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保管、使用工作,专职人员应报中国酒业协会备案。专职人员受中国酒业协会委托,负责监督本酒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使用情况,确保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产品上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不得私自制作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
第二十二条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并不改变酒庄原有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保证。
第二十三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故,须立即报告中国酒业协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六章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酒业协会是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工作的最高审定和决策机构。中国酒业协会负责制定、修订《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及各项工作条例,并对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和产品进行审核批准,调查重大假冒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案件及其他重大相关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中国酒业协会为保证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下设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和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对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工作进行评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是负责管理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执行中国酒业协会的决策,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酒庄的形式审查,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文件、报表;负责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各项费用结算;协调有关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争议等;组织对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建立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日常考核和年检制度;组织宣传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及标识产品。
第二十七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专家、中国葡萄酒酒庄联盟委员、葡萄酒产区政府、行业协会等专门从事葡萄酒的管理人员、媒体代表及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标识的酒庄代表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酒庄酒生产规范》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实地考核、技术咨询、检查监督等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确认由中国酒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感官鉴评专家组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从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专家、国家级葡萄酒评酒委员、媒体及消费者等相关人员中抽取,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或已获得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权的产品进行感官品质鉴评。
    第二十九条 中国酒业协会为保证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实施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媒体、消费者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对于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投诉。
第三十条 中国酒业协会与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协议书》,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七章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中国酒业协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中国酒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宣传中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中国酒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酒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酒业协会有权注销其对酒庄酒证明商标的使用权,收回其《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证》和已领取的标识,强制其将贴标产品下架,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1、违反本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或做出对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
2、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等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国酒业协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标识,组织对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申请酒庄及产品考核、评审、监督、质量检测,受理消费者对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投诉、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案件查处及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实施,用于保障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酒庄和消费者的权益。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机关和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则的实施细则由中国酒业协会制定,由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酒业协会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自批准注册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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