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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7-14

    第一条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在中国酒业协会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从事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以下简称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评审、监督工作的组织。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依据《酒庄酒生产规范》和《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的酒庄进行实地考核、技术咨询、检查监督等工作,以达到指导、监督酒庄规范生产,提高酒庄酒质量水平,保护酒庄酒证明商标实施的目的。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
    1、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专家;
    2、中国葡萄酒酒庄联盟委员会成员;
    3、葡萄酒产区政府、行业协会等专门从事葡萄酒管理工作的人员;
    4、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标识的酒庄代表;
    5、媒体代表。
    第四条 中国葡萄酒酒庄联盟委员会成员、葡萄酒产区政府、行业协会人员、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标识的酒庄及媒体代表需由所在单位推荐一名,经中国酒业协会审查同意后颁发证书。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管理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处秘书若干名。委员人数不得低于7名,不得超过80名。
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人员由中国酒业协会确认。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实地考核、不定期考察、检查监督等工作时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建立
    1、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抽取不少于7名成员组成工作组并报主任委员审核,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工作组组长。
    2、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抽取工作组时采取回避原则和避免重复原则。
    ① 回避原则
    当管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请或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酒庄存在利害关系时,不参加有关该酒庄的任何审查活动。
    ② 避免重复原则
    对同一酒庄开展实地考核、不定期考察、检查监督工作时,原则上每次派出的工作组名单,成员重复数不得多于4人。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组按照中国酒业协会的统一部署,由秘书处负责通知需考察酒庄名称、地点、时间。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程序内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组考察范围
    1、葡萄园
    考察与该酒庄有不低于二十年土地租赁合同的葡萄园总面积、种植的酿酒葡萄种类和相对应面积等,并要求葡萄园与发酵车间的距离合理,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亩产控制在1000公斤以下。
    2、生产车间
    全套生产设备应齐全,保证葡萄采收、破碎、发酵、贮存、灌装全过程在酒庄完成;酒庄年生产能力不低于75千升。
    3、酒窖或储酒车间
    查看酒窖或储酒车间温湿度记录表,查看酒窖和储酒车间是否具备调节温湿度的设施,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
    4、成品库
    酒庄产品的销售量、库存量或贴标产品的销售量、库存量与申请表中填报数是否一致。
    5、整个酒庄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
    6、在对使用标识的酒庄日常考核中,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在进行实地复查的同时还负责现场抽样,抽样范围包括酒庄全部贴标产品,抽样比率为贴标产品种类的30%,抽样方式为随机抽取每类样品3瓶,当场封样并委托酒庄在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组考察原则
    在对申请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的酒庄完成形式审查,进行实地考核时,考察范围侧重于酒庄酿造过程是否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酿酒葡萄园及葡萄种植情况、生产、检测、储存场所及条件、成品库中产品库存量等方面;
    在对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的酒庄进行日常考核时,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针对所有考察范围随机抽查并同时负责现场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考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组长召集成员召开小组会议,出具《管理委员会工作组考核意见表》,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上报中国酒业协会。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纪律
    1、管理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申请或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酒庄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2、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保守秘密,不泄露讨论情况,各种意见和讨论结果一律不得向他人泄露。
    3、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许诺,不滥用权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权谋私、接受贿赂等。
    4、管理委员会必须按原则办事,不得随意表态。不答复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查询。
    5、管理委员会成员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尽快电话或邮件告知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6、管理委员会成员未经管理委员会许可,不得以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管理委员会委员所参与的酒庄酒证明商标评审监督等工作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聘期期满后将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酒业协会有权撤销其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及时予以公示:
    1、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
    2、年龄身体状况不在适应本项工作;
    3、工作调动。
   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专家如违反本条规定同样也取消其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中国酒业协会从收取的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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